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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

作者:衡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4-04-11 08:21:1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七条,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高法2020〕119号,以下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更新衡水辖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有关事宜发布如下公告,请有入库意向的机构按本公告具体要求申请报名:

一、招标数量

本次更新衡水辖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招标网拍辅助机构数量为2-5家,具体招标数量根据报名及评审情况择优确定。

二、报名条件

(一)申请入库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3、具有5-10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从事网拍辅助工作1年以上;

4、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材料;

5、建立或接入受人民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工作APP;

6、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并作解答;

7、工作日安排专人驻守法院,办公设备自带;

8、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申请入库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符合报名条件,并承诺免费提供网拍辅助工作服务的机构,经审查合格可直接入库,数量不超过2家。

三、网拍辅助机构的职责

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查明拍卖财产信息,具体如下:

不动产类: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信息;构造及区位情况,包括结构、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以及居住环境等;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情况和欠缴税费、质量瑕疵、占有使用等情况;限购等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情况;成交后的税费承担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动产类财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查封扣押情况以及成交后的税费承担等;

其他财产权:权属关系、权利负担情况,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条件限制等。

(二)协助人民法院勘验拍卖财产现场、制作勘验笔录;

(三)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并提交委托法院。视频应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张;

(四)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上传拍卖平台;

(五)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相关政策等。咨询服务应当以评估报告书、委托法院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以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工作中调查核实的信息为依据;

(六)展示、推介拍卖财产,并提供引领看样服务;

(七)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在相应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扩大拍卖公告宣传推介范围;

(八)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拍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委托法院主导下,应当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九)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委托法院完成本次拍卖文字材料及资料整理。委托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网络司法拍卖总结报告书,并交还辅助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十)执行法院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工作。

四、网拍辅助机构的义务

(一)社会机构投标竞争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按照执行法院指令开展工作;

2、严格服从执行法院拍卖进度安排及监督管理;

3、不得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5、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6、不得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驻点的要求,并按照执行法院要求进行人员更换;

7、不得以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8、不得利用辅助工作便利从事与网拍辅助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9、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被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经申请并经委托法院同意后,可以更换。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其经办的网拍辅助事项相关资料交回委托法院。

(三)网拍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与管理。拍卖财产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必须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

(四)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当事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停止拍卖辅助工作,并根据法院要求在3日内把网拍辅助事项相关资料交还委托法院。

(六)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近亲属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五、网拍辅助工作服务费用计算及支付

(一)人民法院因网拍辅助事务产生的费用,按照辅拍服务工作量收取,在此基础上不超过每拍案标准的上限,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辅助事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

(三)网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辅助工作费用可以财产折抵的金额为基础,按照第一项确定费用的50%计算,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无法承担的,由接受以物抵债的一方先行垫付。

(四)发布拍卖公告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被执行人当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基础,按照第一项确定费用的50%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五)下列情形,不支付网拍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1、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2、流拍或者变卖后无人竞买,且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3、撤回拍卖或者变卖的;

4、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5、网拍辅助机构在开展辅助工作前,执行法院撤回委托的;

6、其他不宜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

六、招标入库程序和步骤

招标入库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分公告、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评审和公示备案个阶段进行。

公告

通过衡水日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招标入库公告,公告期为10,自公告发布之起计算。

(二)申请报名

1、申请报名时间及方式:有意向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即公告期限内),向本院执行局邮寄或当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逾期申请的,不纳入本次招标入库范围。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或入库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纳入名单库。

2、报名材料: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社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份。

1衡水辖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招标入库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实缴资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

4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机构在执业经营中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

5用于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衡水市内、市外固定办公场所情况(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关系证明,须载明面积,如租用办公场所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用于接受衡水法院委托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办公车辆、摄影摄像设备、手提电脑等资产设备清单

6截至公告发布前一日,机构在册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本机构近1年的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7既往成功服务案例(如参与拍卖辅助服务标的成交率、溢价率及1-3个典型案例);已成交司法拍卖拍品宣传资料电子档,包括摄影、摄像、音像资料(具备VR技术的应一并提供VR视频资料),刻录光盘提交;具备跨市、跨省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竞争承担网拍辅助事务承诺书(见附件);

9不存在不报名情况的声明;

10特色优势、增值服务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11拟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入库申请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以上材料中注明须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须提交彩色复印件并加盖本机构公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机构的报名资格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针对当前拍辅机构工作服务情况,向中院各执行团队和基层法院执行局征求意见。综合初步审查和反馈意见,将符合报名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机构名单呈报评审委员会。

(四)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全面核查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书面材料,视情组织听证会。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名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资质水平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综合全面核查和现场考察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列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五)公示备案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列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机构确定列入衡水辖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并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请有意向的社会机构或组织详细阅读公告内容,一经申请入库即视为对公告内容的完全知悉及认可,并需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附件

1.衡水辖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招标入库申请表

2.投标竞争承担网拍辅助事务承诺书


 

2024年4月11日

 

联系人:高栋楷      联系电话03182188391

联系地址:河北省衡水桃城区胜利西路589号



 

来源:衡水中院
责任编辑:衡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