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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作者:付凤盼  发布时间:2016-08-05 15:55:16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摘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针对全国法院面临的新收案件持续增长、民商事案件占比持续增加的现状,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面对逐年上升的案件数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探索案件速裁新模式,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以一审法院民商事案件为切入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原则,提出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规则与构想,结合案件速裁机制的建立和模式的探索,以期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目的,构建一套真正符合司法实际、符合审判规律、符合程序运行的方案和速裁机制。

关键词 民商事 繁简分流 案件速裁 司法体制改革

绪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长,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突破千万,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占比为88.23%,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短期内增长较慢,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实行繁简分流和探索案件速裁的新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难题的一剂良方。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机制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案件速裁模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

“繁简分流”是法院约定俗成的术语,对其实施机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探索。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的实施在基层法院中主要体现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案件速裁机制的推进,对简单案件通过独任审判、加大调解、简化流程等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这无疑是基层法院对繁简分流机制的有益探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一)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民商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反应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各类商事案件和家事纠纷能够直接折射经济社会关系的活跃与波动态势。2004年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连续十年保持高增长势头,2015年民商事一审收案数量突破千万,案件基数不断增大,审判和执行压力倍增。在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简明”的目标指引下,“重数量、轻质效”或以大批招录新进人员的“人海战术”显然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由之路。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分析定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与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区别开来,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以强化司法执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审判团队为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具备快审快结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判流程更具有技术性。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数出现了井喷增长的态势,收案数量的增加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强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和简单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支付金额、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上。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能够做到快审快结,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防止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操作应当具备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类处理,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证复杂案件审理的质效,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激增的司法需求的突出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合理平衡。

(一)科学划分案件认定繁简的标准

案件繁简的划分标准没有既定的答案,因为具体案件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一致的结论。因此,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一条具有原则性的前提。结合司法实践,简单案件可概括为“一明确、二不大”,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争议不大。这样,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结合当前多发的争议类型,尽可能地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针对具体的案由,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单合同纠纷的案件,对于有书面合同、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或者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侵权赔偿类纠纷案件,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具有明确赔偿主体、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的离婚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分,不能排除小额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争议大、事实不易查明的复杂情形,此时为了个案公正,应当及时变更适用程序,但是不能因为个别的例外情况而放弃普遍规律的适用。

(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归责的法律,是司法人员规范审判程序、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繁简分流的首要原则。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一审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不能为了结案速度牺牲程序公正,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第一步,法院象征着公平争议、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司法审判工作应当是严肃、明晰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都涉及最基层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诉讼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更应当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传唤和调解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享有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只有当事人同意放弃的程序性权利并书面确认后才视为放弃,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目的而忽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3、整合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繁简分流应以“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为基本工作思路,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简明、便民的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通过简单高效的方式进行审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物力、财力的无端消耗,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

1、庭前工作准备流程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需要,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主要包括当事人传唤和证据交换等。为了达到简案快结的目的,简化庭前准备工作更为必要。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庭前准备的流程,将庭前准备工作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主要集中在开庭前必须信息的收集、证据质证、庭前调解等,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做好准备。

1)简化通知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审判人员,并初步了解案情和证据提交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经当事人同意的并确定当事人确能到庭的,可以电话口头通知调解和开庭时间。

2)简化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质证和调解。为明确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所在,明确开庭审理时争议焦点,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庭前调解,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到庭,将庭前质证和庭前调解程序合二为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留存质证笔录,为快捷庭审打下基础。

2、调解审判一体化,发挥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效用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法院目前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通过简案快审与各审判庭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成功的,则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并预定开庭时间,在传唤当事人时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将调解融入询问和开庭过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同时加强对其义务履行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执压力。

3、积极推行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制度

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是要对简单案件运用简单程序快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在探索一种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简化成为民商事审判的趋势。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小额法庭,对小额诉讼适用更加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快速解决纠纷。我国各地法院对于适用较为简化的程序实现纠纷迅速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组”,成立“一乡一庭”“便民法庭”,构建“诉调对接”机制,都是对提高审判效率,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有益尝试。借鉴引入小额诉讼和速裁制度,将那些确实简单的案件利用快速有效的方式消化在矛盾初期,改变当前大量简单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局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供有效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和案件速裁模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针对确实简单的案件,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实行格式化诉状、提纲式庭审、纠问式审理、令状式裁判,减省庭审辩论环节,并将调解程序与开庭过程有机融合。

4、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格式创新。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写作存在大量罗列证据和质证过程,造成裁判文书冗长而重点不突出、主次不明的问题。在提倡“简明、高效、便民”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写作的创新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简要写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一般情况,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罗列。在审判实践和速裁模式的探索中,桃城区法院对令状式判决的书写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列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开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后,不再罗列当事人诉、辩称和证据,不再明确划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模块,将查明的事实与本院认为的法理释明过程有机融合,判决文书短但逻辑清晰,说理简短有力。

5、审判力量的最佳配置。

繁简分流机制是克服案多人少难题的制度保障,最关键的因素仍然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各地法院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实践经验并不平衡,这就需要在审判队伍的配置上动脑筋。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分配给年轻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和审理,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作为坚强后盾,有意识地培养新晋审判员的办案经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优先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负责,同时也要注重以老带新,倾听和尊重年轻法官的意见,建设新型审判团队,用其所长,尽用其才。

四、结论

民商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应用是应对现实中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司法需求矛盾凸显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民商事审判领域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推进案件速裁、裁判文书改革,引进小额诉讼制度为案件繁简分流,最终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提供了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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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zlh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17385.shtml,于2016年7月5日访问。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付凤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