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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但在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方式履行债务
  发布时间:2015-11-25 11:46:03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原告江苏无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方公司)与被告河北无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圆公司)分别于2005年4月27日、2005年6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无方公司承建无圆公司开发的河北新无圆小区一期工程和新无圆商业广场工程,合同总价款10134.16万元。上述工程于2008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无圆公司。2010年8月11日,无方公司与无圆公司就剩余工程款结算问题签署一份《河北新无圆小区及商业广场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主要约定:经甲(无圆公司)、乙(无方公司)双方共同核算确认:甲方还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1800万元,结算协议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800万元,剩余工程款以双方财务核准的数目为准,以甲方在河北开发的其他房屋进行抵顶。双方其他纠纷均互不追究。庭审中,无方公司与无圆公司核实确认,无圆公司尚欠无方公司工程款7798606元。无方公司要求无圆公司以现金方式给付,并要求判令无圆公司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即2008年3月25日后推29天为起算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利息损失。无圆公司不同意以现金方式给付工程款,在庭审中提供了其在河北开发的“城市假日”6套和“青年会”10套房源表,表示愿意在上述房源中确定抵款的房产。

    【判决情况】法院认为:《结算协议》虽有以房抵顶剩余工程款的约定,无方公司仍有权要求无圆公司以金钱的方式履行债务。《结算协议》已经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作出了改变,不能再以原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损失。“以房抵债”的约定没有履行,无方公司和无圆公司均有过错,利息损失由双方分担。据此,判令无圆公司给付无方公司工程款7798606元,并赔偿其50%的利息损失,驳回无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无圆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法官点评】《结算协议》以房抵款的约定如何处理,是无方公司和无圆公司争议的主要问题。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尤其是以不动产抵债的协议,但往往得不到履行,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方式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首先,“以物抵债”的债是金钱之债,而不是特定的物,双方之所以协议“以物抵债”是因为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存在困难;其次,抵债之物是不动产时,物权的变动要经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判决“以物抵债”有时存在履行上的障碍;再次,债权人要求以金钱方式履行债务虽然背离了“以物抵债”的约定,但并不损害债务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以物抵债”的约定没有得到履行,尤其是债权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