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商业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案外人孙某某驾驶被承保车辆发生了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在交警到达现场前离开了事故现场,另一案外人张某自认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根据张某的虚假陈述,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因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有疑点,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张某在公安机关承认做了虚假陈述,孙某某亦承认了其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事故车辆维修后,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为由,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向宋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其后,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情况】法院认为:案涉被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方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导致真实的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该情形与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八)项约定的免责情形相符,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无论是“逃离事故现场”还是“离开事故现场”,二者虽在词义上有所不同,但其状态和结果均是驾驶员不在事故现场。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虽然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但轻微伤或者身体不适等不能作为驾驶员离开现场的理由。孙某某仅受轻微伤,其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险公司援引上述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慎重缔约、履约,更有利于鼓励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履行保护现场等法定义务和践行违法行为自负的法治理念。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找他人冒名顶替驾驶员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