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又是农民工讨要一年到头辛辛苦苦挣来的劳动报酬的时候。
2014年12月2日,景县法院受理了被告人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借用他人资质承包了景县某商住楼一期工程,该项目结算后,被告人吴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张某等21名 农民工劳动报酬295180元,后经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已主动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295180元交至本院,并已由农民工支取。景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工程项目结算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后经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在归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审理过程中,已主动将所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交至法院,并已由农民工支取,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景县法院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惩治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