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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副科长汪高扬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5-01-09 09:23:11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就原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副科长汪高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汪高扬自2007年7月至2013年11月担任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副科长期间,在其负责为本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3.15万元。

  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间,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组织办理2008年度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汪高杨私刻了衡水医疗机构中四名医疗专家手章,并利用该私刻的手章,将280份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中初次鉴定意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更改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该280份鉴定表当年度通过了省级专家鉴定组审核,使280名企业职工提前病退,并违规领取了养老金。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汪高扬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2007年7月至2013年11月间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15万元的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出,已由检察机关予以罚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高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工作中滥用职权,非法改动280份劳动能力鉴定表的初次鉴定意见,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汪高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高扬并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