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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为讨债 昔日债主坐班房

  发布时间:2010-09-06 17:17:43 打印 字号: | |

 

 

  安某欠某加工费10000元,李某多次向安某追偿未果,便非法拘禁安某讨要加工费,没想到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近日,李某为讨要加工费,借故将安某带至山东境内一家宾馆,逼迫其还钱,并将安某非法拘禁达长达70多个小时 。案发后,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诉到枣强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事后,李某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争执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24小时以上者即构成本罪。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法官提醒: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各行业融资困难,有时无法支付正常支出,拖债、赖债现象频现,导致经济纠纷增多。一部分债权人,特别是靠体力谋生的农民工及代加工承揽户,抱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心理,在不依靠法律或诉诸法律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容易情绪冲动,意气用事,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做出过激行为。最终讨债不成,反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触犯刑律。因此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讨要合法债务,切莫采取非法手段。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