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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吓出“熟悉”的陌生人
  发布时间:2018-03-26 11:17:33 打印 字号: | |
  刘某松在武邑法院可谓是耳熟能详的名字,但因其长期下落不明,致使审判阶段缺席判决,执行阶段千寻不得其踪,让刘某松成了武邑法院中“熟悉”的陌生人。

  2015年刘某松的弟弟刘某会在外打工时受伤身亡。一时间丧夫的悲痛,抚养未满周岁婴孩的慌乱都向刘某会的妻子金某某袭来。故刘某会的赔偿事宜均委托给大伯哥刘某松处理,赔偿款项也打到了刘某松名下的账户中,但领到赔偿款的刘某松至此下落不明,在公婆家几次问询无果后。无奈,金某某只能一纸诉状将公婆和大伯哥诉至法庭。2015年4月12日,经审理武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刘某松返还赔偿款共计21万余元,原本认为尘埃落定的金某某却发现,刘某松并未如期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只能向武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本案中涉及的赔偿款起初打到了刘某松的个人账户中,本院执行员颉永广收案后立即进行网络查控,通过账户流水查询得知,该笔款项到账后刘某松立即转移其名下账户中均无财产。判决书中虽确定刘某松的父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且常年患病无法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固找寻刘某松的踪迹成为该案的唯一突破口。

执行立案后的近两年时间内,定期查找刘某松的银行开户信息成为颉执行员的常规动作。在寻得新开户账号后,通过流水查询找到打款方名称,确定刘某松的工作地点迅速出动。然而,数次北京寻人都无果而归,原来为了将该笔赔偿款侵占,刘某松定期更换工作地点已经成为常态,仅在离职前开设新账号工资到账后立刻以提现转存的方式转移财产。

  鉴于刘某松长期拖延、规避执行行径造成金某某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颉执行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刘某松的父母,次日,隐匿了近两年的刘某松终于主动联系了颉执行员,并委托家人立即将赔偿款全额交至法院,但由于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具体处理结果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案件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情形,该条经《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形成了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指引。该解释对被执行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了八种情形,即(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种拒执行为犹如戴在被执行人头上的紧箍咒,稍有违反难逃惩戒!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