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人权保障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平等、开放”。21世纪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引领社会发展趋势的时代。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创造知识开放传播环境的同时,也打开了一扇传播不良信息之门。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下,公民对信息的知情权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但信息的提供方并未能从源头杜绝信息传播过程中对无辜者的伤害,因而引发了基本人权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
一、我国人权的基本范围及保护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主要是以宪法中“自由”和“权利”两个词来表现。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批评建议权、劳动及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为了保障我们享有应当拥有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进行保护以使之落到实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来切实使得我们的基本人权得以保障。
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但我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人权法律体系,通过制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并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使用最多的就是“知情权”和“隐私权”两个词。“知情权”代表的是我要求知道你的某些信息,“隐私权”代表的是我不希望你知道我的某些信息。往往会是我希望能知道你的一些信息,但你又非常不希望自己的这些信息被自己主动告知之外的人知晓。这就是“本人人权”与“他人人权”的冲突之处。
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互联网(英语:internet),来源于英语,一般音译为因特网,使之通过某种通用协定,将基于计算机系统的广域网、局域网、单台计算机相连,形成一个巨大的覆盖全世界的全球性互联国际网络。互联网始于1969年的美国,在初始时只有当时美国四所大学的四台计算机,最初的网络也仅仅是给计算机专家、工程师和科学家用的,并且任何一个使用者都必须学习非常复杂的系统。我们如今使用的互联网主要是基于两个协议,即TCP/IP协议和在1991年之后被称为“World Wide Web”的分类互联网信息协议,在这两个协议被广泛使用之后,以及硬件设施的飞速发展和建设,我们如今所能享受到的高速互联才逐步走来。
互联网时代是以“自由、平等、开放”为核心的信息传播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得有着以前时代所无法想象的广阔渠道,数量以亿计算的各种数据库中存储着世界上几乎所有人的所有信息,以移动互联为新一代的互联网发展新方向下同样产生了数以亿计的信息提供源。
有可能在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秒的时间内,距离你相隔半个地球距离的一个微小的变化就能够及时传送到你的身边的某一个移动互联终端,时空的距离在这个时代已经被无限的拉近。
三、互联网时代的知情权
知情权 ,英文为:the 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事情, 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在我国知情权应该包括一下三个方面:1、参政议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相关活动和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所发生的各种事务及相关情况;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了解自己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社会所发生的各种事务及相关情况,并将之进行再次传播。
人类是一种群居性的生物,因此每个单个的人在其生长及生活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及技能,以便能够融入整个社会之中,在以往的社会制度中,人类获得知识的来源很少,主要是通过家庭及学校来获得自己一生中所有的知识。但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上两种来源已不再是仅有的知识获取源,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的更新换代速度已出乎我们的想象,甚至曾经有一句非常极端的话叫做“当你从大学毕业的时候,你大学中所学到的知识已经是你的行业所淘汰掉的”。为此我们要学会从社会中获得更多的知识来源。
互联网时代的“知情权”,正式基于上述原因而出现的一种通过互联网途径获得信息的来源,因其所携带的短时间内的高密度信息量,是远远超出了自家庭或者学校所能在相同时间内所能提供的信息量,所以更多的人倾向于借助于互联网这一途径在极短时间内获得某一时间节点上社会某个地点所发生的某个事件的尽可能详细的各种情况,例如事件的起因、发展、当事人姓名、结果或后果,甚至是具体到事件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子女情况、工作情况等本与基础事件无关的信息。
网络时代赋予我们能够更便捷、更快速、更详尽了解我们所关心的的事务的能力,权利行使自由化给予我们追求事实真相的权力。因此,网络时代我们对于信息来源的多元化、信息完善的深入化都是比之前更深刻的。
例如“南京天价香烟事件”,2008年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一次媒体“吹风”会上,抛出了惊人观点:“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个别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楼盘进行查处“。此番言论于12月11日见报并经网络转载后,顿时在网民中引发强烈反响,直指周久耕对抗民意,为房地产商“托市”,并掀起了对其人肉搜索的大潮,曝出其抽天价烟、带名表、开名车等问题,随后江宁区委免去周久耕的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2009年10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久耕有期徒刑11年,没收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又例如“表叔事件”,2012年8月26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了一张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带着价值3.5万元的名表以微笑的姿态出现在车祸现场。面对惨祸,无动于衷而居然微笑以对,并不是一种誓死如归的从容精神,而是对自己治下的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丝毫不上心的表现。于是,网民们发怒了,开始对此人进行人肉搜索,名表逐渐浮出水面,并且由一块很快上升到十一块,而且价值都在3万到数10几万元之间,随后细心的网民有发现了其它很多行头,包括一块13.8万块的眼镜。通过进一步的人肉搜索,逐渐使他潜伏的真相露出了冰山一角。于是就有了陕西纪检部门的介入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表叔”存款涉及20多家银行。此后的事就不用说了,一个正常的人何必要在20多家银行进行存款,除非钱多的不敢在一家银行存……
我们从上述两件事情应该看到的一点重要问题就是网络监督的力量。其实网络监督最初的根源不在于监督或检举、举报,而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知情权”的行使。
四、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
隐私,英文为Privacy,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在我国,普遍认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笔者认为,在我国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的生活信息是指包括所有的个人相关信息 ,例如身高、体重、学历、生活经历、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婚恋史、家庭关系、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等;2、个人通讯秘密,是指作为本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获取自己的私人信件、电话等及所谈及的内容,并为之进行保密;3,个人隐私使用权,意思是我们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来从事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如根据个人的生活经历资料撰写自传等。对这些活动我们不能进行非法的干涉,但是也不能造成权利的滥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良好秩序,并侵犯除本人之外的人的隐私权。
例如2013年10月11日,某国内安全漏洞检测平台发布报告,称如家、汉庭等大批九点的开房记录被第三方存储,并且因为安全漏洞而被泄露。又例如淘宝卖家及快递公司人员泄露买家信息,导致买家被诈骗的情况。甚至还有2016年4月10日,央视新闻报道,在网上可以轻易买到银行卡密码,几乎全部正确。据报道,在某社交网站上搜索“银行数据”,参与人数多达数百人、交易活跃的群至少有30个,而这些正是银行卡、信用卡信息交易的“黑市”。与之相呼应的是,近年来,诈骗电话和银行卡被盗刷在我们身边屡屡发生,甚至成为了一种常态。
网络时代,我们几乎成为一个透明人,我们的所有信息被转化为数字信息分别存储在数以亿计的存储器、数据库中,这些存储器、数据库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就是“喂,你好,我是XX公司的,请问您最近对XX感兴趣吗”,我们无从知晓,这些正常情况下我们几乎是终生也不会同其产生交集的公司或个人,他们是如何知道我并找到我的呢?我们的个人隐私如何才能不为外人所知晓呢?
大约是在2010年左右,社会上有这样一个传言:中国人自己不能制作我们现在使用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我们的身份证都是在日本制作的,我们的所有信息,包括你的DNA等信息日本人全都知道了。上述传言最终无疾而终,但细思极恐,假如是真的,试想你一个国家全部国民的身份信息全部为一个“忘我之心不死”的国家所掌握,根本无需再发动武力战争就足以使你的国家无法再确信任何人是否是对方的间谍、军人,你要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国家独立和完整呢?
五、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尤其是进入互联网社会以后,知识大爆炸,人们总是希望更多地获取各类信息,以满足自己的兴趣与需要,与此同时,人们却愈来愈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这使得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一)知情权的限度探索
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中,隐私权主要反映的是一种追求个体私人利益的保护,即希望个人的隐私不为社会中非自行主动告知人所知晓,而知情权不仅有个人利益,还有公共利益的因素。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及民主政治化的进程加快,知情权中的政治属性越来越强烈,其不仅仅是希望知晓他人的情况,而更主要的是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了解社会信息。
例如,近年来多发的拆迁事件中,公众往往在探知事件事发原因、事件结果、当事人处理结果之外,更希望能够探知事件背后的政策出台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过程是否合法,当地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已经远远超出事件本身的信息了。其实这并不是公众对于社会、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反而是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进步表现。正如有句名言所说“知识学的越多越觉得无知”,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的深入探究,正是因为近年来政府在信息传播渠道、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越来越好的缘故。以前,很多社会热点事件经常无法为公众所公知,其实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想隐瞒些什么,而是因为信息传播渠道的狭窄,在封建社会时期,经常会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现象,其根源难道也是因为当时的政府在实行“愚民政策”吗?其实不然,根源在于当时的生产生活条件导致当时的社会公众很难去到百里之外,正如一个现代人无法想象坐牛车出行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但是,在社会公众去满足自己知情权的同时,往往也会越线,侵犯到了其他社会个体的隐私权。例如在某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当事人的所有信息几乎都会被通过“人肉搜索”在整个社会上暴露无遗。如2006年的“虐猫女”事件,当年 2月,一网友公布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高跟鞋将小猫踩死。不久,有网友发出“宇宙通缉令”,不少网友悬赏捉拿“凶手”。很快,该女子虐猫地点和她的工作单位等信息曝光,其最终结果是:该“虐猫女”被单位解除职务。又如2007年的“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12月,一北京女白领跳楼身亡。她在自己的博客(网络传播过程中被解读为“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随后有网站将该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披露。部分网民到该女子丈夫和其父母住处骚扰,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简以以上两间事例为证,无论当时这两起事件的起因与当事人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评判普世标准,是否违法,同为社会个体之单个人,是否有权将他人信息自行公布于众,确实值得商榷,并涉及自身行为的违法。
公众追求知情权的过程及努力,是值得大力推广的,毕竟我们人类是一种群居性的动物,人类社会也是需要大家去融入并积极推进的,只有对知情权的热衷才会有真心的融入与推进。在一个人人对所有事物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发展是病态的,是不健康的。但是超出普遍社会认知的“极度知情权”的追求,也是对社会最大的伤害。笔者的主张是个体事件仅限于事件本身的评判,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群体性事件最多追及到主管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合情,不“以偏概全”,单个事件无限全面扩大化。
(二)隐私权的保护限度
隐私权是指社会个体希望自己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私人生活空间不为他人所非法侵扰,具有隐秘性及排他性的特点。社会越发展,获得信息的渠道越广泛,每个人的内心中对于私有空间的追求也会越严苛,对于个人私有空间的追求也就是我们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追求。世界虽大,终要给予我方寸之地供我休憩。这方寸之地就是我们每个人在整个社会中给自己预留的私密空间,也许只是自己的住所信息,也许会有自己的就业信息,也许是自己的婚姻状况,也许会是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总归是有自己需要独自保留,不欲为人所知的部分,也正是坚硬外壳下的一丝柔软。
隐私权作为一种近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产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毕竟我们无法忍受自己作为一个“透明人”生活在社会上,同理,我们也需要给其他人留有自己的“保护伞”、“遮羞布”。科技的高速发展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在改变我们传播和获取信息方式的同时,也让个人信息变得更加容易被获取。层出不穷的大规模信息泄露让我们“裸奔”在商家视野里,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现象频发,并在网络上公开贩卖。找工作投简历后,便不停收到各种就业培训的电话;新手机买了不久,各类中介的电话也随之而来;在医院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的广告就一个接一个;新买的房屋刚交房,装饰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接踵而至;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平白无故电话中自己已是万恶不赦的罪犯,今天你诈骗了,明天你贩毒了……日常生活中,种种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骚扰的情形令人不胜其烦,社会公众反响极为强烈。
我们视为自己最私密的个人隐私究竟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呢?2016年,4月7日,济南市20万孩童信息被卖的新闻被多家网站转载, 4月10日,央视新闻报道,在网上可以轻易买到银行卡密码,几乎全部正确。另据报道,在某社交网站上搜索“银行数据”,参与人数多达数百人、交易活跃的群至少有30个,而这些正是银行卡、信用卡信息交易的“黑市”。在警方查获的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中,有电信公司人员,也有快递公司、银行、医院、学校、工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都是方便获得个人信息的部门。
个人信息保护是关乎社会所有成员个人信息的,只有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确保只有合格的信息处理者才能收集、处理、利用、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他们的行为加以督促,才能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但同时来讲,是否所有涉及个人姓名、身体基本特征等私密信息是否都必须强制予以保护呢?也不尽然。例如,公安机关公开发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照片、身体基本特征、涉嫌犯罪事实及作案情节等,就是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例外。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开、公布通缉令、判决书等,是出于社会全体对于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接受监督的一种途径。
六、公众知情权与特定人群隐私权的界限
政府官员隐私权的界限,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是赋予公众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普通百姓的私生活会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但对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掌管公共资源分配权的政府官员,包括私生活在内的一言一行,都应当随时处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之内,这被称为“官员无隐私”。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了政治生活中,他们希望能够了解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官员的相关信息,判断这些官员是否能够胜任其相应的职务。唯有在了解了这些官员的品性、才干、经历、背景等资料的基础上,公民们才能正确地行使手中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作为国家官员,他们不同于普通人,他们的某些隐私不仅是他们个人的事务,而且还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是属于公众知政权的一部分。
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限,作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作为社会的焦点,他们的受关注高,他们一言一行都为社会民众所感兴趣,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的某些隐私也必然成为社会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我们应该清楚公众人物与一般社会普罗大众之间的区别,公众人物的行为大多数时候会有一定的引领趋势,会造成一定的选择强迫,同时他们也被寄希望于具有正能量、传播正能量,而不是传播负面因素。例如近几年出现的“张惠妹国歌事件”、“赵薇军旗门”,“高晓松酒驾”、“房祖名吸毒”等,为何会被整个社会所不接受?是因为他们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关注程度会使得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造成比常人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因此,上述两类人群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就要明显小于普通公众,正所谓能力与责任成正比,你在获得更多社会给予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更多的社会责任。
七、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我们在处理、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的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抉择,以便能够真正保护我们的权利。
一、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 ——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导不可回避的内容。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要选择公共利益优先,同理当公民的参政议政权与官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及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要以公共利益优先,“牺牲”这些特定人员的隐私权,因为,当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时,其个人就不仅是个人,还属于社会,他们的某些隐私也就成为社会利益的一部分,他们隐私的保护范围随着他们的知名程度及影响力的提高而缩小,除了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正当需求的隐私以外,这也可以说是他们为付出的“代价”。
二、以社会普遍角度的利益衡量
当隐私不涉及公共利益时,普通公民的知情权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两者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我们是保护知情权而舍弃隐私权,还是保护隐私权而放弃知情权?我们只能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即当两种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舍弃一个相对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存另一个相对具有较多合理性的利益。这正如日本法学家加藤一郎教授所说的,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涵的利益,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举个例子来说,在子女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知情权关系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成绩、学习情况,进行利益衡量,我们应该选择父母的知情权优先;同样的,如果是对于子女的恋爱情况,进行利益衡量,这时我们应该选择子女的隐私权优先。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在行使知情权时,不得以故意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中更为重要。比如在新闻报道中,对于某些不良现象的报道中,如果报道的内容不得不涉及到某些人的个人隐私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本人的人格尊严,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则应加以保护,不得进行伤害,与案件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保护人格尊严,其基本点是“ 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隐私的揭露应尽量客观化、多使用中性词,在群体事件、公众事件中不要以宣传公务人员的隐私来迎合民众的低级兴趣,因为隐私本来是一种客观的个人行为和习惯,单个人不能代表整个群体。因而对于公众人物的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秘密等,未经其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于世,否则就是对他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下,将隐私权的揭露尽可能限制在小的范围之内,使人格尊严得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结尾
综上所述,隐私权与知情权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无法避免的矛盾,互联网时代下,两种权利的碰撞与冲突更趋严重。此两者的冲突总是意味着权利冲突的一方,有时可能使冲突的双方或多方的权利造成侵害或影响,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来划分两者的界限,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当权利冲突时,应当力求协调,互联网时代在知识大爆炸的发展趋势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是一个不变的争议话题,我们的底限就在于以己度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所希望保护的也是他人不希望被外人知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