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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权力运行监控风险点汇总
  发布时间:2014-03-28 11:32:18 打印 字号: | |
  (一)立案程序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刁难,拖延不予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立案条件不完备的予以立案;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予以立案;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对超标的额案件予以立案;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恶意或虚假诉讼予以立案;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诉讼材料不完备的案件予以立案;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范围的案件予以立案;

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应由合议庭或有关领导把关的案件擅自做主予以立案;

违反法律规定超期限审查;

10.对经审查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送达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

11.受非法律因素影响,不按规定分案,挑庭、挑人办案;

12.给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或给当事人充当幕后代理人;

13.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故意多收或少收诉讼费;

14.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未如实汇报、请示或擅自做主减、免、缓诉讼费。

(二)审判程序

1.在未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2.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当事人同意调解;

3.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

4.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调解;

5.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先予执行的案件不裁定先予执行;

6.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

7.对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不采取保全措施或故意拖延时间至保全不能,使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

8.对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予以保全;

9.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进行财产保全;

10.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的,违反法律规定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11.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

12.应采取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

13.在委托鉴定过程中,与当事人和鉴定机构串通徇私舞弊;

14.未经审批,私自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15.未按法定程序,私自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16.存在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条件,不主动申请回避;

17.未征求当事人意见,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法定期限;

1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收集或不予收集;

19.偏袒一方,故意销毁证据;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

20.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

21.应当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不予保全,导致裁判错误;

22.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

23.对应当采信的证据,没有采信;

24.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5.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伪造证据,以虚假证据定案判决;

26.开庭前不向当事人告知审判人员组成名单;

27.不明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8.庭审时着装不统一或不规范;

29.庭审不严肃,如随意走动、接听电话等;

30.不按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

31.应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

32.偏袒一方,不恰当限制对方当事人陈述合理意见;

33.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法庭应质证而不予质证;

34.不按照法律规定召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合议,迳行判决;

35.泄漏审判秘密,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36.法院内部人员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干扰正常审判;

37.法院内部人员违规打听、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8.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

39.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40.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进行钱权交易;

41.在自由裁量权之外,以违法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钱权交易;

42.篡改、伪造或者损毁庭审笔录;

43.篡改、伪造或者损坏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4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

45.应该合议的案件未合议迳行判决;

46.接受当事人礼金、礼品、宴请或有偿娱乐活动,偏袒一方,故意拖延办案,超期审理;

47.案件未按规定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私自下判;

48.庭长、主管院长、院长未认真审查案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49.为律师介绍案件从中收取财物的;

50.无故拖延审理、超审限办案;

51.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送达法律文书;

52.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先给一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故意推迟、拖延其他当事人的送达时间;

53.送达法律文书不齐全,不按要求送达;

54.送达方式不合法;

55.暗中允许被告逾期提供证据;

56.对被告非法向原告收集的证据予以采信;

57.偏袒政府行政机关;

58.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59.对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建议移交;

60.对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当事人不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

61.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予以取保候审,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无法正常审判;

6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取保候审;

63.随意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

64.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

65.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缓刑;

66.以刑促调,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赔偿数额随意性较大;

67.受非法律因素影响,重罪轻判;

68.受非法律因素影响,轻罪重判;

69.对依法收缴的罚金不及时上交国库;

70.对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不及时处理;

(三)执行程序

1.受非法律因素影响,不按规定分案,挑庭、挑人办案;

2.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故意刁难、拖延不予立案;

3.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或恢复执行条件不完备而予以立案;

4.受非法律因素影响,该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不予以冻结保全;

5.申请执行提供准确存款线索或有紧急情况,受非法律因素影响,不采取冻结措施的;

6.申请执行提供准确存款线索或有紧急情况,受非法律因素影响,采取措施不积极的;

7. 申请执行提供准确存款线索或有紧急情况,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紧急情况不积极应对的;

8. 申请执行提供准确存款线索或有紧急情况,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应由合议庭或有关领导把关的情况,擅自采取措施的;

9.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故意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调查后,不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10.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执行异议不及时移送、审查;

11.不按级请示,采取制裁措施在先,请示汇报在后;

12.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执行调查程序60日内未完成;

13.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执行处置程序120日内未完成;

14.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案款不到专用账户;

15.受非法律因素影响,私自发放款、物不审批;

16.受非法律因素影响,截留挪用款物;

17.受非法律因素影响,采取不正当手段,只为个别债权人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18.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不该中止的案件中止执行;

19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对不该终结的案件终结执行;

(四)其他 

违反“五条禁令”,工作日中午饮酒。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